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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三十九、第二十七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增加一项为:(二)擅自在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第(二)、(三)项作为第(三)、(四)项。
  四十、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分别作为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四十一、第六章、第七章,以及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二条删去。
  四十二、第八章标题修改为:“法律责任”作为第五章的标题。
  四十三、第四十三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经济损失。有下列行为的,可并处罚款:
  增加五项分别作为第(一)至(五)项:
  (一)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验收合格,将城市市政设施投入使用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规定,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责任人养护、维修城市市政设施未达到标准或依附城市市政设施的各类设施的产权人未保证其设施完好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末改正的,强制进行养护、维修,费用由养护、维修责任人或产权人承担;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因意外事故损害城市市政设施,未及时报告和采取应急保护措施的,对当事人处以损失额1至3倍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三条第(三)至(十一)项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损失额的1至3倍处以罚款;
  第(一)项作为第(六)项,并修改为:(六)违反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占用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时限占用道路、改变占用性质的以及出租、转让所占道路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项作为第(七)项,并修改为:(七)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挖掘道路的或虽经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时限挖掘道路,以及挖掘后未按规定回填沟槽的,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在挖掘道路时未按规定设置护栏、标志等安全设施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项作为第(八)项,并修改为:(八)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履带车、超限车辆未按规定在道路、桥梁、隧道行驶,未造成损坏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处以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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