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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二十、第十四条作为第十九条。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因缺损影响交通和安全时,有关产权单位应当及时补缺或者修复。
  二十二、第十五、十六、十九条分别作为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二条。
  二十三、第三章桥涵设施管理题目删去。
  二十四、第十七、十八条删去。
  二十五、第四章标题作为第三章标题,并将标题及文内“排水防洪设施”修改为“排水设施”。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水和雨(雪)水的管网、沟(河)渠、出水口、下水检查井、雨水井、防护堤、泵站、有调蓄功能的湖(池)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最终处置站等及其附属设备和维护用地。
  排水设施的沟(河)渠岸墙、堤脚外5米内,检查井、雨水井外沿外3米内,为排水设施保护区。
  二十七、第二十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的城市河道沟渠进行清淤疏浚,保证排水设施的畅通和安全。
  第二款修改为:企事业单位厂区院落跨越排水设施的,应按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养护和疏通。
  二十八、第二十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并将第五项改为:在沟(河)渠及其保护区范围内采掘沙石土,开荒种地或堆放物料。
  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其他损坏排水设施的行为。
  二十九、第二十二条作为第二十七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按规定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排水许可手续。
  第二款删去。
  在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自建的排水管道接入城市排水管网。确需接入的,应到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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