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8月8日)


  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决定,对《大连市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标题及文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修改为:“城市市政设施”。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路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二、第三和第四款删去。
  在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各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款作为第三款并修改为:各级计划、建设、规划土地、水利、公用、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五、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市政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与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应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施工、验收。
  第五条第二款删去。增加两款作为第二、第三款:承担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城市市政设施工程设计、施工任务。城市市政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市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
  六、第六条作为第八条。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