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记分考核周期为一年(从本年度的1月1日起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每个考核周期记分初值为0分,上一考核周期的累计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八条 汽车维修企业计分处理
1、累计分值满30分,除汽车维修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外,企业的负责人参加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举办的道路运输法规培训班;
2、累计分值满50分,除汽车维修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外,企业的负责人参加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举办的道路运输法规培训班,同时取消当年的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3、累计分值满80分,除汽车维修企业制定整改措施,企业的负责人参加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举办的道路运输法规培训班,并在全省通报“黑名单”,如有荣誉称号的则建议相关部门注销其荣誉称号,并取消参与定点维修招标的资格。
第九条 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记分处理
1、累计分值满30分,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整改措施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举办的道路运输法规培训班;
2、累计分值满50分,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整改措施外,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举办的道路运输法规培训班,同时取消当年的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3、累计分值满80分,除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制定整改措施,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举办的道路运输法规培训班,并在全省通报“黑名单”,如有荣誉称号的则建议相关部门注销其荣誉称号,在整改期内暂停车辆送检。
第十条 经营行为违章记分培训班由各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根据当地情况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必须保证培训质量,并按规定收取培训费。
第十一条 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对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记分通知单之日起,10天内向上一级管理部门申诉,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既不申诉,又不签收的,管理部门照样记分,但要作好记分过程的记录。
第十二条 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营行为违章记分工作中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准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者,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