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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汽车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汽车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苏交运[2001]51号)


各市交通局:
  在征求各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意见后,又两次组织有关人员讨论修改,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认真总结试行过程中的经验,以便今后对《江苏省汽车维修企业及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二OO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规范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经营行为,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境内从事汽车维修(一、二类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违章经营行为除依照《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及其它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外,并按照本办法的《汽车维修企业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表》(见附件一)或《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经营行为违章记分表》(见附件二)对其违章经营行为实施记分,其记分情况将作为许可证年审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条 经营行为违章记分由市或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所)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记分通知单上要加盖记分部门的公章)被记分单位,并由被记分单位的负责人签收,然后由专人分记录在《汽车维修许可证》或《汽车检测许可证》的副本(有关事项记录栏)和经营行为违章记分台帐(见附件三)上。
  记分通知单(见附件四、封面见附件五)由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统一印制,由当地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保管。
  第五条 记分分值根据违章行为的不同性质、不同程度,分为2分、4分、6分、8分、10分五个档次。凡被新闻媒体曝光以及情节恶劣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加倍记分。在记分周期内重犯同一违章行为的加倍记分。
  第六条 市、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要全面组织一次对汽车维修企业和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记分考核,同时对经营行为问题较多的企业要经常性的进行检查。要加强日常记分考核工作。各县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所每半年的下月10日前将半年记分情况汇总表报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各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每年的元月15日前将前一年记分情况汇总表报省厅运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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