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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
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意见
(渝高法[2001]123号)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保障电力设备正常运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坚持严打方针,全市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中央社会治安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抓好打击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活动,对辖区内发生的破坏电力设备的案件,要及时受理,认真侦破,特别是对犯罪气焰嚣张,连续作案、破坏电力设备严重的地区,要集中力量,集中时间,组织专项斗争,切实加强案件侦破,尽快压住高发案势头。
  二、公安机关要汇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资、供销等部门大力清理整顿旧金属收购业,坚决堵住销赃渠道,对违法收购涉嫌犯罪的要立案查处。
  三、对破坏电力设备的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都要坚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原则,各自依职权及时批捕起诉,依法从重从快判处;对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要在发案地区及时召开公处公判大会,造成声势,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
  四、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处罚。
  1、非法拆卸国家规定的重点要害单位和部门的电力设备的;
  2、盗割国家规定的重点要害单位和部门的输电导线、电力电缆和变压器、输电线杆塔等电力设备的;
  3、采用放火、撞击、设置异物、实施爆炸等方式破坏电力设备的;
  4、以其它方法破坏电力设备的。
  五、凡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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