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基层残联组织体系,提高干部队伍素质,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作用,建立与残疾人的血肉联系;团结教育残疾人,激励自强自立精神,增强参与社会生活能力;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
1.按照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工作与残联建设”的原则,在机构改革中巩固、完善组织体系,健全机制,增强活力,提高工作效能。
2.按照中央和省对残联干部实行双重管理的要求,做好残联领导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工作,使各级残联领导班子成为“为公、勤政、团结、廉洁”的领导集体;大力培养选拔优秀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选拔优秀青年干部和优秀残疾人干部充实各级残联领导班子;有关部门要关心残联干部,重视对他们的教育培养,做好干部交流和先进表彰工作。
3.各级残联要制定计划,采取多种培训形式,组织残联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党的政策、残疾人事业的基本法规和各项专业知识,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4.区、县(市)以上残联要建立残疾人专门协会,并根据残疾人的特点开展活动,进一步活跃残疾人生活,反映残疾人需求,沟通残疾人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省级残联要充分发挥评议委员会的监督、咨询作用。
5.各级残联要继续在残疾人组织中开展“建家做友”活动,在残疾人中开展“自强”活动,在社区开展以政府为依托、残疾人组织为纽带、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志愿者助残”活动。
6.完善与省委、省政府及中国残联的网络联系,省残联建立公众信息网站并与各市及有条件的区、县(市)连接。建立统计体系和工作制度,县(市)以上残联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信息网络化,逐步提高残联系统整体运用现代化办公手段的能力。
(十)加快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动员多方面积极性,加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尽早改变基础设施匮乏、服务能力薄弱的状况,形成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1.已建成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要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功能,真正发挥作用。
2.未建综合服务设施的市、县(市、区),“十五”期间都要建成1所多功能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有效利用场所,开展教育培训、就业服务、用品用具服务及残疾人需求的各种活动。
3.各县(市)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所需经费,由国家、省、市、县(市)匹配投入解决,以地方投资为主。各市、县(市、区)政府在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立项、用地等方面给予减免优惠。
(十一)广泛开展残疾人福利基金募集,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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