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社区委员会要推进残疾人社区康复,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帮扶服务,为残疾人创造无障碍环境。
4.社区残疾人协会要做好协调组织工作,及时反映残疾人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社区管委会为残疾人提供服务。
5.各级残联组织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加强对社区残疾人协会的指导,认真总结先进社区残疾人工作经验,及时推广。
(八)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制建设,有效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建立健全涉及残疾人劳动就业、生活保障、文化教育、康复医疗等多方面内容的残疾人事业地方法规,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行政;依托城乡法律服务网络,为广大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及残疾人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知法、守法、执法水平普遍提高。
1.制定《辽宁省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意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正在和将要制定、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之中,继续抓好县、乡、村扶助残疾人规定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2.着眼于残疾人事业可持续发展,围绕改善残疾人状况,不断加大执法检查监督工作力度,保证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3.以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主体,以指定或委托的法律服务机构为骨干,为广大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县(市、区)要成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机构,各级残联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强对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宣传和指导;要与当地的法律服务和援助机构、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律援助中心密切合作,使残疾人当事人就近就地得到必要的法律服务;做好信访工作,维护残疾人利益,为稳定大局服务。
4.继续做好《
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切实将《
残疾人保障法》及其实施办法纳入当地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结合重大活动和业务工作,针对不同对象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在福利工厂、特殊教育学校和其他残疾人比较集中的社区开办相关法律知识讲座,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办有关《
残疾人保障法》的专题讲座。
(九)加速残疾人组织建设和各级残联机关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