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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通知

  生猪税费清理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和部门,关系农村千家万户,任务重,难度大,减负办、农业、税务、工商、物价、商业、卫生、环保、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保证生猪税费清理工作顺利开展。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加强对生猪税费清理工作的领导,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高度出发,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生猪税费清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三日

  附件:

生猪税费名称及征收标准表



  征收单位    税 费 名 称     征 收 标 准  征收对象   备 注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防疫预防注射费  0.80元/头   饲养者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防疫驱虫费    0.80元/头   饲养者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防疫药浴费    0.80元/头   饲养者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检疫费      2元/头    经营者    自宰自用只收动物检疫费 
  农业畜牧部门  动物产品检疫费    2元/头     经营者 
  农业畜牧部门  外包装消毒费     0.2元/平方米 货主 
  农业畜牧部门  皮张消毒费      0.3元/张   货主 
  农业畜牧部门  车船消毒费      0.3元/平方米 货主 
  农业畜牧部门  场舍栏台案消毒费   0.2元/平方米 货主 
  农业畜牧部门  毛、蹄、骨、角消毒费 0.02元/公斤  货主 
  屠宰场     机械化、半机械化屠场
          代宰服务费      14元/头    货主 
  屠宰场     其它屠场代宰服务费  12元/头    货主 
  国税部门    增值税        16元/头    经营者    按每头400元计收 
  地税部门    屠宰税        15元/头    经营者    自宰自用4元/头 
  地税部门    城市维护建设税    1.00元/头
                    0.80元/头 
                    0.10元/头   经营者    城区、建制镇、建制镇以下分别
                                  按增值税额的7%、5%、1%计征 
  地税部门    教育费附加      0.40元/头   经营者    按增值税额的3%计征 
  地税部门    个人所得税      3元/头    经营者 
  工商部门    集贸市场管理费    6元/头    经营者    按每头400元计收 
  工商部门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4.5元/头   经营者    按每头4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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