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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关于收取
信息技术教育费试行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发[2001]173号 二OO一年九月五日)


自治区教育厅:
  你厅《关于收取计算机信息技术费的函》(宁教函[2001]92号)收悉。为适应教育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加快我区信息技术教育的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计算机教育信息化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133号)精神,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以宁财(综)发[2001]610号文件批准立项,同意向区内城镇中小学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现就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精神,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经请示自治区有关领导同意,信息技术教育费先在县以上城市(含县城)中小学校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收费按下列试行标准执行。
  计算机信息技术教育收费试行标准
  单位:元/生、学期
  二、信息技术教育费实行项目验收申报许可证制度。经验收凡达到教育信息化工程技术标准的学校方可收费。
  三、各学校在收费时,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信息技术教育中设备购置、设备维护、软件开发及偿还信息教育贷款等,市县财政不得调剂使用或平衡预算,教育主管部门不得挤占、挪用。
  四、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贫困家庭、最低生产保障线以下职工子女的减、缓、免政策,不得因收取信息技术教育费导致学生辍学。各学校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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