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
(陕劳社发[2001]298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劳动)局,省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铁路分局、安康铁路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1999)15号)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评审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我厅制定了《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陕西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陕西药品目录》,是贯彻《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加强基本医疗用药管理,确保我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推进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利,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重要保证;也是保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安全运转的客观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做好《陕西药品目录》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应严格执行《陕西药品目录》,不得超出规定的药品剂型及限制使用范围,不得另行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或对《陕西药品目录》进行增删修改。各统筹地区应根据本地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参保人员的经济承受能力,制定合理的乙类药品给付办法和标准,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属统筹地区管辖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地(含杨凌示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咨询论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限于本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和给付比例,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执行。省直管定点医疗机构的医院制剂目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