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住区内属于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线路等;
(三)居住区内不属于业主共有产权的其它设施、设备;
第四条 居住区域内住宅共用设施设备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设施设备的划分,由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界定。
第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照《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商品住宅、已出售的公有住宅的多层和高层的不同比例筹集,居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前款所称多层住宅是指七层(含七层)以下住宅,包括平房。高层住宅是指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且不得将高层住宅中的一至七层列为多层住宅。
第六条 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公房出售单位提取的维修基金,一律以购房款和售房款为基数交纳和计提。购房款是指购房人实际支付的价款;售房款是指公房出售单位实际收取的价款。
第七条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在银行分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它用。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参照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维修基金所需代管费用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九条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
前款所称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是指为了保证共用部位的安全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对自然损坏的承重结构所进行的部分修缮,对水、电、气等管线进行的全系统拆换、改装、更新等。不包括日常的养护性维修。日常养护性维修不得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公有住宅出售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需要使用维修基金的,按下列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