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住宅共用
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建房发[2001]228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房产管理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落实《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特制定《陕西省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陕西省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一年七月十九日
陕西省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和住宅安全,根据《
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财政部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独立工矿区的新建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居住区内全体业主共同拥有、使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下列各项不属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一)居住区内属于城市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管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