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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养犬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失效]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到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注册登记,领取《养犬证》和犬牌:
  (一)单位因看护仓库、工地、贵重物资存放场地等警卫工作;
  (二)从事犬类培育、繁殖、试验、科研工作需要养犬的;
  (三)外国人养犬的。
  第九条 《养犬证》年审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条 养犬者须缴纳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4000元,年度审验费为100元;一般限制养犬地区每只犬注册登记费为1000元,年度审验费为50元。
  单位因警卫或科研工作需要养犬和一般限制养犬地区农牧民养犬,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和年度审验,免缴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
  收取的注册登记费和年度审验费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养犬人办理《养犬证》并缴纳了注册登记费后,转让他人的,应当按本细则规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犬死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养犬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养犬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人民广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准携犬乘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汽车除外);
  (三)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经登记饲养的大型犬应当实行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饲养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牌并由成年人牵领;
  (四)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影响公共卫生。
  第十四条 从事犬类销售、养殖、举办犬类展览以及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和医院的,经营者应持单位或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申请书,分别向市公安局养犬管理办公室和市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重点限制养犬地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第十五条 进行犬类交易的,必须持《家犬免疫证》在合法场所交易。严禁在交易市场以外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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