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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办法

  第三十五条 拍卖人在发出拍卖通知书和拍卖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竞买人集中勘察被拍卖的地块,并进行疑点解答。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一)申请文件及竞买申请截止日后收到的;
  (二)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
  (四)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三十七条 拍卖人对符合资格的竞买人发给编号的竞买标志牌。竞买标志牌代表竞买人的资格。
  竞买人一经举牌应价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得撤回;其他购买人有更高应价的,原应价即失去效力。
  第三十八条 拍卖人应当在拍卖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召集竞买人举行拍卖会,公布拍卖规则、程序和方法。
  第三十九条 拍卖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竞买人出示标志牌,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简介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城市规划要求、土地使用条件等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价价位、应价递增的幅度和拍卖规则等事项;
  (四)主持人宣布竞买开始;
  (五)竞买人应价;
  (六)主持人连续两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
  (七)主持人宣布最后应价者为竞得人;
  (八)拍卖人与竞得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按竞得价15%的标准交纳定金。
  竞买人少于2人的,拍卖人应当宣布本次拍卖无效,拍卖人可以重新组织拍卖或者改变出让方式。
  第四十条 《拍卖成交确认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拍卖人、竞得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成交时间、地点及价款;
  (四)签订《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
  (五)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六)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拍卖人可以对拍卖的地块设定保留价,设定保留价的,主持人在拍卖前应予以说明。竞买人的最高价未达到保留价的,该应价无效,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第四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拒绝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出让合同的,应当赔偿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支出的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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