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健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照合理布局、综合性与专业性市场相结合的思路,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逐步建成全市城乡一体、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网络体系。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实现职业介绍机构与职业培训机构计算机联网。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根据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制定投资计划,积极安排资金,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设施建设和开展职业指导等。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规定,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城乡就业的管理和服务任务,人员和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使之真正承担起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区化管理等工作。结合加强城市社区建设工作,市内四区以现有街道劳动管理所为基础,建立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编制6—8人,列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业务上接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指导和检查考核。
八、加大就业投入,设立政府促进就业资金
为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市政府设立市促进就业资金。主要用于:(1)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2)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3)用人单位招用“4045”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4)大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协保”人员的二次培训补贴;(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开业贷款担保资金;(6)非正规就业人员商业综合保险补贴;(7)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岗职工技能培训补贴;(8)创业岗位补贴和奖励等。资金来源:(1)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市财政原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部分资金;(2)失业保险基金当年收支结余部分的50%;(3)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缴纳的富余职工安置基金;(4)国有资产收益和变现收入原则上按10%提取的部分;(5)当年收取城市人口增容费的30%;(6)市财政当年新增财力按一定比例提取的部分;(7)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来源。市促进就业资金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管理使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做好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管理、审批、拨付工作,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五市及黄岛、崂山、城阳区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