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搞活就业形式,鼓励非正规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
非正规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城市管理服务以及为企事业单位提供临时性、突击性的劳务,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作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具有就业容量多,发展潜力大,形式灵活的特点,是解决当前我市就业问题、有效控制失业率的一条重要出路。要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4045”人员转变就业观念,从事非正规就业。鼓励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对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60%以上的,可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免予工商登记,并可给予一次性资金扶持、免征有关税费、从业人员免费培训、社会保险、开业贷款担保、综合商业保险、公益性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市劳动保障、财政、工商、地税等部门另行制定。鼓励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纪人行为,对策划、组织、领办、创办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可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给予一定的一次性奖励。
依法确立非全日制就业的法律地位,鼓励和规范非全日制就业。为保障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每年将公布小时用工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劳动报酬标准。用人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或口头劳动协议,协商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及协议解除、终止的条件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同一用人单位使用的同一非全日制就业人员,每日工作时间应不超过4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28小时。下岗、失业人员从事非全日制就业的,可依法参加养老、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具体参保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就业紧密结合的职工培训体系。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未能升入高一级学校的城镇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培训,建立一支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后备军。加强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加快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2001年底前从事国家准入控制工种岗位的在岗职工全部达到持证上岗。国有、集体企业开展在职职工技能培训经费确有困难,职工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的,可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严格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准入控制工种的岗位,求职者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推荐就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广泛开展群众性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调动职工学习技术的积极性。
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产业化、市场化的要求,大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再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预测和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组织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定向培训和转岗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率。“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可享受二次免费培训政策。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对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其创业意向和自身条件,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提高自谋职业能力。进一步完善培训的竞争激励机制,优化培训资源,不断提高培训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