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过程中,我市出现了一部分市场就业特别困难的就业弱势群体。这部分下岗、失业人员一般年龄偏大,技能单一,家庭负担重,市场竞争就业能力弱。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必须给予特别关注和就业帮扶,把促进弱势群体就业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就业工作的重点,开发政策扶持性就业岗位予以妥善安置。就业弱势群体主要包括以下人员:2002年底前女满40周岁、男满45周岁及以上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002年底前与企业签订至法定退休年龄保留养老、医疗保险关系的“协保”人员,夫妻双下岗或失业以及一方下岗、一方失业的人员,7—10级工伤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其他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就业要求迫切的大龄、特困下岗或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
加大“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腾岗安置力度。从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凡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门卫(收发)和后勤服务岗位,一律禁止使用各类不合理用工。已使用的,应分期分批予以清退,所需岗位数量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由劳动保障部门安排“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就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也要积极腾岗。各机关事业单位腾岗安置“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应按不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物业管理公司各类岗位,以及财政拨款或通过居民缴费形成的居民区卫生保洁和园林绿化、垃圾清运、停车场管理、治安保卫等公益性岗位使用的各类不合理用工,应在2002年底前分期分批全部予以清退。具体腾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鼓励用人单位招用“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对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合作、私营企业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4045”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对“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给予一定数额的工资补贴。对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4045”人员的街道办事处和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可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6号)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开发补贴。对于个人带头创业开发岗位安置“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开发岗位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要切实转变就业观念,珍惜工作岗位,提高自身技能,胜任本职工作。对两次不服从安置、不珍惜工作岗位的人员,不再作为重点安置对象。积极探索“4045”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由政府保护性安置向市场安置过渡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向完全市场就业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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