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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工作的意见
(2001年8月16日)


  为促进“十五”期间我市城镇就业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十五”期间促进城镇就业的目标任务
  近年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把促进就业作为一件大事,不断拓宽渠道,强化服务,保持了城镇就业形势的基本稳定。但随着我市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优化,实施经济国际化和城市化发展战略,以及推进下岗与失业并轨,今后几年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结构性就业矛盾和就业弱势群体就业难的问题将更加突出。做好城镇就业工作,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当前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各部门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实践“三个代表”的高度,认真学习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城镇就业工作。
  根据《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十五”期间我市城镇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以建立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为中心,以解决弱势群体就业为重点,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拓宽就业渠道,搞活就业形式,提高第三产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吸纳就业的比重,提高非正规就业和非全日制就业吸纳劳动力的比重,提高就业弱势群体实现就业的比重,5年内力争使累计20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期末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同时开发政策扶持性岗位2万个左右,重点安置大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
  二、加强领导,健全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城镇就业的目标责任体系
  促进就业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促进城镇就业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件大事来抓,“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决定成立市促进城镇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分析全市就业形势,研究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党委和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本区市城镇就业工作的领导。
  认真落实各级党委、政府促进城镇就业的责任。市委、市政府负责制定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研究确定年度就业工作目标和失业率控制指标,纳入对各区市党委和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责任管理与考核;设立市促进就业资金,支持开发政策扶持性就业岗位。各区市党委和政府负责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就业工作目标;加强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建设,保证人员、场地、经费“三到位”。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因地制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积极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组织做好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培植、管理和服务工作,统一收集、管理本管区的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大龄、特困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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