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认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列为二级审核评税对象的纳税人,评税人员必须逐户制作《审核评税认定结论书》,确认无问题的,结论书存档;通过审核分析、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后确认有问题的,由评税人员作出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对审核评税确认的问题,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属于一般性违规违章问题的,按有关规定由评税人员直接处理或转相关岗位处理:向纳税人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补正通知书》或《申报(缴纳)错误更正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补正或更正。评税人员结合纳税人改正、补正或更正情况制作《审核评税认定结论书》。
对纳税人不按要求进行改正、补正或更正的,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二)属于纳税人申报不实少算少交增值税款的,评税人员应按规定评定其应纳增值税额,向纳税人下达《审核评税税额评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评定的应纳税额补交税款。
(三)属于涉嫌偷逃骗税或评税人员难以认定的问题,评税人员要制作《审核评税选案建议书》,连同有关资料一并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对审核评税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主管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反馈意见要及时组织复核。对限期内未反馈意见的,视同纳税人认可评税结论,税务机关进行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税务稽查部分依据移交的审核评税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稽查,并及时向评税部门反馈稽查结论。
第七章 成果反映
第二十五条 每月审核评税工作结束后,评税部门要对评税资料进行分类统计、整理、归档,收集评税典型案例。
第二十六条 审核评税部门每季度要对审核评税工作进行综合分析、小结,对审核评税工作开展情况、纳税申报质量、行业税负水平、纳税人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工作建议,形成《审核评税综合报告》。设区市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在每年的1月底向省国税局书面报告审核评税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