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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审核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一)零申报、负申报、未申报或低税负申报;
  (二)财务核算不够健全,财务人员变动频繁,纳税意识不强;
  (三)通过审核发现申报资料中的表际关系不一致;
  (四)发票审核岗位发现的疑点;
  (五)税收日常征收管理中发现的疑点。
  第十三条 二级审核评税对象确定后,形成《审核评税对象清单》,由审核评税人员进行人工审核评析。
  第十四条 计算机审核评税专用软件由省国税局指定或推荐。软件中设定的十种审核评析表式和指标体系,设区市国税局认为确有必要,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添。指标体系中的行业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等峰值指标,由设区市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负责测算确定、调整、公布。

第四章 审核评析

  第十五条 增值税审核评税工作按月进行。每月纳税申报期满后,根据纳税申报等资料进行审核评析。
  第十六条 审核评析要运用科学方法,采用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等手段,结合日常监控管理经验,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初步判断,找出疑点和问题,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审核评税对象进行全面审核评析后,要形成《审核评税工作底稿》,记录发现的疑点和问题与得出的初步结论。

第五章 举证确认

  第十八条 评税人员针对发现的疑点和问题,通过约请纳税人谈话举证、由纳税人自查并举证,或者由评税人员实地调查等方式,进一步核实产生疑点和问题的原因与事实,并作证据确认。
  第十九条 审核评税人员需与纳税人约谈的,须向纳税人发出《审核评税约谈举证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就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进行说明和举证。约谈时要有两名以上评税人员在场,并作好记录,形成《审核评税约谈举证记录稿》,约谈双方签名确认。
  审核评税人员需要纳税人自查举证的,须向纳税人发出《审核评税约谈举证通知书》,明确要求纳税人针对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自查,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审核评税部门提出《审核评税自查报告》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二十条 对不接受约谈、不进行自查、不举证、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核评税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纳税人,经分管局长批准,评税人员可向纳税人发出《审核评税实地调查通知书》,到户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审核评税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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