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六条 审核评税工程程序分为:搜集整理资料、确定对象、审核评析、举证确认、认定处理、成果反映六个阶段。
第二章 搜集整理资料
第七条 审核评税应搜集整理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其中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它资料。其中包括要求零申报、负申报、低税负申报企业报送的《零负低税负申报原因说明书》。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税收征收管理中掌握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审核评税资料的搜集方式:
(一)纳税申报资料及财务资料应在申报期或申报期后,采用电子申报、光电扫描、键盘输入等方式录入计算机,形成共享信息。
(二)其它应由发票管理、征收、稽查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有条件的单位,应及时输入计算机形成共享信息;没有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单位,发票管理、征收、稽查等部门必须根据审核评税工作需要,按要求及时向审核评税部门提供。
第三章 确定对象
第九条 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是审核评税的对象。
第十条 审核评税分为一级审核评税(亦称日常审核评税)和二级审核评税(亦称重点审核评税)。一级审核评税通过计算机进行;二级审核评税通过人工进行。
第十一条 一级审核评税是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资料输入计算机审核评税专用软件,由计算机按软件中设定的评税指标分析系统进行筛选,发现问题或疑点;二级审核评税是将一级审核评税中发现有疑点或问题的纳税人,加上根据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及交换资料所确定的纳税人作为评税对象,进行人工审核评析,以进一步发现和核实存在的疑点和问题。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疑点和问题”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