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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审核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
审核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1]220号 2001年8月23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增值税审核评税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全省税政研讨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附属文书另行下发),请依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汇报。

  附件:

江西省增值税审核评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增强税务机关的监控力度,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强化稽查选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它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核评税(又称纳税评估),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和日常掌握的税收征管资料,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定,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三条 审核评税应本着公正、效率、规范、动态监控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审核评税工作应由专门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审核评税的组织机构由省、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税政部门和征收部门组成。
  审核评税的具体工作由县级国税局的征收管理部门进行。评税对象较多的、有条件的县级国税局,可在征收分局下设审核评税组。从事审核评税工作的人员,由县级国税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条 审核评税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申报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中期税收管理环节。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依法进行审核分析;
  (二)对审核分析中发现的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管理规定的错误行为予以确认、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重大涉税问题或疑点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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