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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关于珲春边境经济
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复函
(吉省价经函字[2001]14号 2001年8月23日)
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
你区《关于珲春边境经济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的请示》(珲合发[2001]55号)收悉。鉴于珲春市呈报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范围仅限于市区,没有将你区涵盖在内,经研究,同意你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为45元/平方米,从即日起执行,至下次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低限价标准公布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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