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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推广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有关优惠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推广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有关优惠措施的通知
(浙价商[2001]294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业)局: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推广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实行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的用户(含新增),其新增加的对应容量及其他配套设备的报装容量免交供配电贴费。
  二、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用户,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统一按0.30元/千瓦时的优惠电度电价执行:高峰时段用电价格仍按浙价工(2000)28号文规定的分类峰时电价执行,如没有峰时电价的则按相应电度电价执行。
  三、使用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的用户,应单独装设分时计量表计,高峰、低谷时段划分如下:
  峰电时段:7:00--11:00、13:00--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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