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
关于推广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有关优惠措施的通知
(浙价商[2001]294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市物价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业)局: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推广使用蓄热型电锅炉和冰蓄冷空调实行优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的用户(含新增),其新增加的对应容量及其他配套设备的报装容量免交供配电贴费。
二、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用户,其低谷时段用电价格统一按0.30元/千瓦时的优惠电度电价执行:高峰时段用电价格仍按浙价工(2000)28号文规定的分类峰时电价执行,如没有峰时电价的则按相应电度电价执行。
三、使用蓄热型电锅炉或冰蓄冷空调的用户,应单独装设分时计量表计,高峰、低谷时段划分如下:
峰电时段:7:00--11:00、13:00--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