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管理市政府系统各类评比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管理市
政府系统各类评比活动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1]39号 2001年8月24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今年初,《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和改进政府系统各类评比活动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号)下发后,市政府各部门对政府系统273项评比活动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保留其中的42项(具体项目附后)。现就严格控制和管理市政府系统各类评比活动作如下通知:
  一、凡以市政府名义或市政府部门名义设立的评比活动,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二、评比项目的设立,应当有中央或本市的明文规定,并由主办部门按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审批。几个部门联合组织的评比活动,由主办和协办部门联合会签后上报;需要市财力支持的,由主办部门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后联合上报。原则上,同类性质的评比,归口一个部门负责;可以通过日常考核达到管理目的的,不搞评比活动。
  三、对上报市政府审批的评比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讨论决定。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评比项目,当所依据的有关规定取消、调整时,相应的评比项目自动终止。
  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各部门评比活动经费开支项目的财务审计,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当事人财务纪律处分。
  六、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一律不得组织评比活动。擅自组织的,人事部门不予承认所授予的荣誉;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主办部门有关领导和当事者的责任。

  附:

同意保留的市政府系统评比项目(共42项)

  一、上海市建设工业新高地争先创优活动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市经委)
  二、上海市优秀新产品奖(市经委)
  三、市商业系统优秀服务先进集体、个人(市商委)
  四、优秀教师和学生工作者(市教委)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