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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失效]

  (2)凡引荐境内外捐赠发展我市社会公益事业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接受金额的2%,对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3)凡引荐各种无偿资金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资总额的3%对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4)凡引荐各种有偿资金的,根据资金使用年限、利率高低,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对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引进有偿有息资金,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50%的,使用期5年以下的(含5年)按1‰计奖,5年以上的按3‰计奖;引进有偿无息资金使用期5年以下的(含5年)按2‰计奖,5年以上的按4‰计奖。
  (5)凡引荐先进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由受益单位按该项目投产见效后满一年税后利润的2%对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8、放宽市外人员入户条件。
  (1)非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含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年纳税3万元以上或连续3年累计纳税6万元以上者,予以迁入投资者本人、配偶及1名18周岁以下子女(港、澳、台侨胞为国内亲属)。
  (2)非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含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区投资兴办企业,投资不动产每10万元,予以迁入1人。所迁人员为投资者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港、澳、台侨胞为国内亲属)。
  (3)非本市市区常住户口人员(含市区农业户口人员)在市区投资购买商品房,房产价值10万元,予以迁入1人。迁入人员为投资者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房产价值10万元以上,每递增5万元,予以增迁1名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
  三、坚决制止“四乱”,减轻企业负担
  9、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市经贸委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的收费项目清理工作,对国家、自治区、银川市已公布取消和已超过规定收费期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征收;对继续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严禁超越权限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
  10、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格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统一票据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继续推行“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做到亮证收费,严格按合法项目、标准,使用统一票据收费。
  11、各级行政机关不准以赞助、捐助、宣传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不准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征订报刊或其他有偿服务;不准擅自以年审年检名义搭车收费;不准借会议、检查、评比等名目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各种形式的乱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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