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投资新办银川市鼓励和允许类工业生产型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5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投资新办农、林、牧、渔及其加工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凡投资新办交通、能源、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自获利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4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来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以上减免税优惠后,还可增加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5)凡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第三产业,4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房地产开发业、餐饮业、娱乐业除外。
(6)对投向我市鼓励发展的重点工业项目的生产用地,经银川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按50%优惠。
国(境)外客商来我市投资,除享受以上各项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特别优惠:
(7)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3年内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凡在本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9)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商品,给予内陆运输补贴,每出口收汇1美元,补贴人民币0.05元,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市外经贸局、经协办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5、放宽投资领域,扩大投资范围。市计委要定期发布引导外来投资的产业政策,明确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外来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6、培育规范土地市场。逐步推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实施有计划、分批次统一征购土地,由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放开搞活土地二、三级市场,对政府统一征用和收购储备的建设用地,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划拨、出让(拍卖、招标、协议)等使用方式提供给投资商。
7、实行中介引资奖励政策。
(1)凡引荐资金在我市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引进资金中固定资产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对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生产性项目按5‰计奖;非生产性项目,房地产和餐饮、娱乐业按2‰计奖,其余按3‰计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