⑺严格按照国家年度计划生产,按购销合同销售,出售民爆器材时按规定验收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并做好销售登记。
流通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⑵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运输工具;
⑶仓库设计、建筑结构、安全距离以及防雷、消防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⑷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保管员、押运员;
⑸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⑹严格按照民爆器材购销合同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和《爆炸物品运输证》。严禁向无合法证照、不具备安全储存和使用条件的单位、属于关停范围的“三小”企业销售民爆器材。
3、落实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管理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规范爆炸物品流向登记报告制度和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购买、销售流向登记报告制度。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这次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经贸局、公安局、工商局、规划与国土局组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小组,负责专项安全整顿的协调指导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经贸局(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另行文通知)。
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职责为:
市经贸局重点组织对现有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整顿;
市公安局重点落实汕头市安委会分工明确的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清理不符合工商管理登记条件的有关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使用单位;
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重点负责石场等国土资源开发作业场所的民爆器材使用安全整顿;
各区县(市)相应组成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小组,制定整顿方案,负责辖区内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工作小组名单及整顿方案在本月20日前报市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工作小组)
五、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这次专项安全整顿时间安排在8、9月份,分为三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时间安排在8月20日前。
2、自查整改和检查整顿阶段,从8月20日到8月31日。
各单位、各企业对自查整改和检查整顿情况写出工作总结和填写《民爆器材专项安全整顿表》相关部分(见附表),报所属部门或辖区的专项安全整顿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