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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汕头市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整顿方案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汕头市
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整顿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1]9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经贸局制订的《汕头市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整顿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8月28日

汕头市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整顿方案


  根据广东省《关于开展全省民用爆破器材专项安全整顿的通知》(粤经贸军工[2001]606号)的文件精神,我市决定于今年8月至9月份,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使用单位为对象的专项安全整顿。
  一、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范重大爆炸伤亡事故为目的,重点打击民用爆破器材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管理力度,落实责任,清除死角,消除隐患,确保我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的安全无事故。
  二、整顿范围
  这次专项安全整顿的范围是汕头市民用爆破器材(以下简称民爆器材)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含经营服务站点)。
  三、整顿内容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非法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厂点,并对违法违规生产、购销、运输、储存的爆炸物品,一律予以收缴,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2、对现有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和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逾期不改的,坚决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生产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⑴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⑵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
  ⑶厂房设计、建筑结构、生产工艺布置以及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公布的《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及其他安全规范的要求并通过验收;
  ⑷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
  ⑸具有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计量检验人员、安全员、保管员、押运员;
  ⑹具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产品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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