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
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1]14号 2001年8月30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税发[200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称纳税人仅指银行,不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纳税人应对其在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进行自查,并按要求填写《2000年底以前表内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见附件一),于9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国税、地税,下同)提出申请。
三、对纳税人申报的《2000年底以前表内应收未收利息申请认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的,应在9月20日前上报市、县(市)税务机关进行认定。市、·县(市)税务机关复核无误后,应向纳税人下发《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认定通知单》(见附件二,以下简称《认定单》)。
四、各地将所辖区域内的《认定单》复印件和填写好的《2000年底以前表内应收未收利息汇总表》(见附件三,以下简称《汇总表》)于10月1日前一并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
五、纳税人在2000·年底以前产生并经市、县(市)税务机关认定过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可在以后年度逐步冲减应税营业额;对在2000年底以前产生的尚未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不补不抵。
六、纳税人每年(不包括2001年,下同)计划冲减应税营业额的应收未收数额,应在每年7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见附表四),经税务机关逐级审核后,于每年9月15日前报至省国税局、地税局审批,逾期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