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
明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范围的批复
(豫计价管[2001]1126号 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
焦作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明确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征收对象的请示》(焦价工字[2000]10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财政厅、原省物价局、省墙体材料改革领导小组联合下发的《关于征收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的通知》(豫财预字[1997]7号、豫价工字[1997]032号)第一条规定,新型墙材专项用费征收对象是“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没有包括城镇个人建房,各地一律不得扩大征收范围。对擅自扩大征收范围的违法所得应如数退还缴费人;退还不了的一律收缴财政,并相应扣减收费单位的年度支出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