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关于明确
我市中小学校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收取范围的通知
(汕价[2001]143号 2001年9月5日)
各区、县(市)物价局、教育局,市直各公办中小学校:
今年8月6日,汕头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管理的补充通知》(汕价(2001)127号)发出后,部分单位在理解其中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收取范围的问题上出现偏差,现就这一问题明确如下:
我市异地借读生借读费收取范围应贯彻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即2001年秋季新招收入学的学生的收费范围按汕价(2001)127号文的规定执行;2001年秋季前入学的在校生的收费范围应按原规定执行。
凡违背上述规定超范围收取异地借读生借读费的,应在接到本通知起的10天内将款项如数退还学生,并将退款的人数、金额等情况造表报送同级物价局、教育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