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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聘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市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首批聘请17名同志为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对我市市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基本条件
  作为社会各界人士的代表,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和法律业务素质。一是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性强,办事公正,作风正派,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二是重视和支持法制建设,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并能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和实践工作;三是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群众意见,敢于依法实施行政执法监督。
  二、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为有效开展监督工作,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可以通过各种监督渠道了解市级行政机关的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市级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督促市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二是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反映、传递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市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违法活动的检举、投诉和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并了解办理情况;三是协助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可以持《宁波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证》现场了解市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四是发现市级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活动有问题的,可以直接向市级行政机关建议予以纠正;问题重大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处理。
  根据上述职责,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了解市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办理情况;获得有关的法制书籍和行政执法资料;参加行政执法监督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
  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以权谋私或者妨碍行政机关正常的公务活动。
  三、充分认识聘请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其开展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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