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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入住学生在房间内使用电话、电脑、电视所发生的话费、入网费、有限电视服务费均按现行有关规定由使用者按实支付,学校或公寓管理部门代收代支的不得另外加收任何费用。住宿费中已含每生每月3吨水、5度电(按户表计算)的费用,超出部分按户表计量数,根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电费收费标准计收,学校和公寓管理部门不得加收其他的费用。也不得在住宿费以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要教育引导学生节约用水用电,爱护公共设施设备,损坏公物的要照价赔偿。
  三、鉴于我省现已建成(改建)并已投入使用的高校学生公寓,在生均建筑面积、房屋结构、设施条件、地理位置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合理定价,为加强管理和监督,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部门,下同)兴建(改建)的学生公寓住宿费具体执行标准,在不突破上述省定最高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各高校根据投资成本、设置条件、入住学生人数、日常开支等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三部门备案(在地州市的高校同时报所在地价格、财政、教育三部门备案)后执行。对尚未完全达到学生公寓设置条件按完全达到设置条件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收费的,一经发现,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四、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保持学生公寓建设的健康发展,今后我省兴建学生公寓应按照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教函[2001]56号)要求,坚持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的建设原则,按照规定的大学生公寓建设标准、建设形式等建好学生公寓。同时,各公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公寓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为入住学生提供良好的管理与服务,使公寓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五、中等专业学校(含技工学校、职业中专、广播电视中专)、普通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新建的学生宿舍或“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按照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教委云价费发[1999]177号文件规定的住宿费收费标准执行。
  六、学校和学生公寓管理部门应认真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严格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本通知有关规定和学校核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及理由,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学生监督。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去年已向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原省教委申报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高校学生公寓可从2000年秋季开学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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