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媒介的名单位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转发国家批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时,应当明确该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和招标公告发布的具体媒介。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或数量;
(3)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4)招标项目实施的时间、地点;
(5)投票截止日期;
(6)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包括时间、地点、费用);
(7)其它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由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须打印成文并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
第八条 在指定的两家以上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其内容应当一致。
第九条 指定媒介应当在收到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条 指定报刊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十一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定的有关媒介应当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二)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印章的;
(三)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二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了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招标公告的信息。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的,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应当及时纠正并重新发布;给招标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公开向招标人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