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
《山西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计规划发[2001]578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计委,省直各有关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我省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行为,依法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我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西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山西省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公告发布,是指招标人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潜在投标人发出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
(二)政府采购的项目;
(三)基本建设物资、施工机械采购的项目;
(四)药品与医疗器械采购的项目;
(五)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拍卖物品的项目;
(六)其他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
依法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招标项目,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的活动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