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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
经济贸易委员会等9部门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劳社就[2001]214号 2001年9月6日)


各市劳动(人事劳动)局)、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局、民政局、建委(建设局)、人民银行浙江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社区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社部发[2001]7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推进社区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更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工作职能向社会延伸和拓展,要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进程,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尽快建立市、区、镇、街社区四级就业服务网络。
  各城区街道办事处、非农业人口集中的镇均要成立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要配备专人,并列入编制,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
  二、根据浙地税法[1999]9号文件规定,对下岗职工个人、个体工商户或者下岗职工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的企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在规定年限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在规定年限内免征个人所得税。社区就业组织经当地工商部门登记办成独立法人的企业,由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可按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社区就业组织和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工商、城建、卫生等部门要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开业2年内免收行政性规费。
  各商业银行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社区就业组织所需资金提供小额贷款。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对社区就业组织向银行申请的贷款提供贴息支持,贴息部分可在财政部门安排的就业经费中列支。
  三、应免费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提供从业资格、工种(岗位)的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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