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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吉发广场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春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吉发广场
公寓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长物价[2001]116号 2001年8月20日)


省立发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关于《吉发广场公寓物业费报批申请》收悉。
  按照省物价局、建设厅批复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吉发广场公寓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不含物业维修金)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0.90元。
  二、其它有关收费仍按吉林省物价局、建设厅发布的《吉林省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吉省价房涉字[1997]14号)和《关于物业管理收取房屋维修金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2000]1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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