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
规范医疗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
(粤价[2001]199号 二00一年八月二十日)
省属及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各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8号令),规范医疗单位的价格行为,提高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对省属及中央、军队、武警驻穗医疗单位的明码标价进行统一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标价方式
1、所有医疗单位都要在出院结算处和门诊收费处设立《医疗服务价目表》和《药品价目表》,标明主要医疗服务价格和常用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能少于200种,药品价格项目不能少于300种。规模较小、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药品种类较少或受场地局限的医疗单位,通过申报审核,其标价牌上的主要医疗服务价格或常用药品价格项目种类数可以根据实际确定。
2、二甲以上医院或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在显著位置设立电子触摸屏或电子荧屏,向社会公布所有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方便患者查询详细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3、医院的停车场收费要认真执行《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价[2001]109号)和广州市《关于整顿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穗价[2001]103号),取得经营资格的,在显眼位置要有清晰的明码标价标示;医院附属服务设施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的标价要齐全。
4、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的价格牌(电子显示屏)、价目表都必须严格按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进行设置,制作样本应报经省物价局直属分局监制后正式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明码标价工作制度
1、继续完善“住院费用一日清单”制度。医疗单位对患者住院期间每日发生的各项费用,通过打印或填写“一日清单”等形式于次日交患者或其家属。也可通过设立电子查询机输入患者每日发生的费用,患者持住院卡查询详细的项目和费用。
2、全面推行“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制度。患者在出院结帐时,要打印一份收费结算清单给患者,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入院及出院日期、收费项目、总金额等,住院患者结算清单中的总费用要与其所有“一日清单”的汇总费用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