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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弥补亏损的审批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时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由县级国税局审批。
  (四)其他涉税事项的审批
  1.成本核算等方法的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由纳税人在下一年度开始前报县级国税局批准。
  2.固定资产购建的审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需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资金需向所属基层信用社筹集解决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购建办公用房支出税收财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48号)规定,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
  3.固定资产折旧的审批。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逐级报省局审核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企事业单位购进达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标准的软件,以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其折旧年限经县级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适当缩短。具体年限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执行。
  4.整体资产转让和置换暂不确定所得和损失的审核。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0]131号)规定办理。
  5.企业合并、分立有关所得和损失确认的审核。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0]130号)规定办理。
  6.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审批。按照《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0]12号)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吉国税发[2000]42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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