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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情况调查。案头审计合格后,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由调查人员签字盖章。
  (四)审核上报。调查后的全部资料由税政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减免税审批要以正式文件批复或上报,其他审批事项经主管业务局长审阅签批后以有关形式上报或下达。属省级审批权限的,由市、州国税局审核后,以正式文件报省局审批。
  (五)送达回证。审批文件送达企业时,需履行送达、回证手续,以明确法律责任。
  (六)资料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资料要完整无缺地装入企业纳税档案,以备存查。
  (七)纳税检查。对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涉税审批事项一律以审批文件或有关批件为依据。
  四、审批时限
  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报15日内,通知企业接受调查。审批文书应在不超过1个月内下达。
  需上报的审批事项,根据审批事项的内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五、审批内容。
  (一)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
  1.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审批。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为监管单位)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企业提出申请,并附清查盘存毁损等有关证明资料,报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税前扣除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逐级报省局审批;额度在5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2.坏帐损失审批。企业提取坏帐准备金,需经县级以上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省级企业统一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需经省局批准。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由企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税前扣除每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3.呆帐损失审批。金融保险企业提取呆帐准备金,需经县级以上主管国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纳税省级金融保险企业统一提取呆帐准备金的,需经省局批准。金融保险企业发生的呆帐损失,由企业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当年税前扣除每笔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额度在1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国税局确定。
  4.管理费审批。提取管理费采取比例提取,总额控制,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如情况特殊,需要超过提取比例的,由市、州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局审批。
  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不在同一地区的,由省局审批;总机构和分摊管理费的企业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所在地的市、州国税局确定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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