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1]170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规范管理办法
为实现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税收审批程序和制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
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企业所得税税收法规、政策(指条例、细则,财税字、国税发、国税函发等文件)明确规定,就地纳税企业和汇总纳税企业的涉税事项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二、审批原则
(一)依法治税的原则。企业所得税各项审批事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任意改变。地方法规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规定;财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按税法执行,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暂按统一规定的财务制度执行。
(二)规范化管理原则。对审批过程中的企业申报、案头审计、基层调查、情况报告、审批文书、送达回证等,要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备、情况明了、意见准确、复核上报及时、审批回复快速、资料归档管理。
(三)按程序审批原则。凡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涉税事项,必须依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不得越权审批,不得违反程序办事。
(四)实事求是原则。各级国税机关在审批过程中,要搞好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以税法为准绳,以企业实际情况为依据,核实第一手资料,做到审批项目内容详实,有据可查。
三、审批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申报是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原始依据,企业申报要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资料,口头申报不予受理。
(二)案头审计。受理企业申报后,由受理申报窗口或有关人员审查文书形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企业公章、法人签章是否齐全等),资料是否完整齐全,数据是否按规定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