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我省道路交通事故
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1]费字353号 2001年8月30日)
各设区市的物价局(物委):
莆田市、宁德市物委《关于核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请示》(莆市价(2001)75号、宁价费(2001)86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发的《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考虑到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量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为了做好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同意你们下属有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中向交通事故责任人收取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费(以下简称“损失鉴定费”)。损失鉴定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办法,即按损失评估值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具体标准见附表。损失鉴定费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按相应的责任负担。
全省各市、县有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资质的单位,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收取“损失鉴定费”,其收费标准统一按此次核定的标准执行。省物价局《关于福州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2001)费字379号)予以废止。以往我局核定部分市县“损失鉴定费”标准如与此次核定标准不一致的,按此次核定的标准执行。
此收费标准试行期到2002年10月31日止,届时,根据各地执行情况,重新核定。
附表: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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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档次 │ 损失鉴定值(万元) │ 差额率费率(%)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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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下(含1) │ 3 │①损失鉴定值(下同)│
│ │ │ │500元(含本数)以下 │
│ │ │ │收50元②500-1000元(│
│ │ │ │含本数)收100元③100│
│ │ │ │0-2000元(含本数)收│
│ │ │ │200元④2000-6000元(│
│ │ │ │含本数)收300元⑤超 │
│ │ │ │过6000元以上,超过部│
│ │ │ │分按标准累进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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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以上-10(含10) │ 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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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0以上-50(含50)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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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0以上-100(含100)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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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00以上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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