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保或移交后(含原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从2002年1月1日起,其在职职工工资管理移交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实行总额管理,工资制度及调整,由单位自主决定。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保或移交后,从2002年1月起,按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以本单位职工上月实际发生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费;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费。
四、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的职工,1992年12月31日以前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为缴费年限。从1993年1月起,分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原未参加劳动、人事部门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单位和职工必须按照陕劳社发[2001]128号文件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即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只补缴职工个人的应缴费及利息,1996年1月至2001年3月,按照全部职工缴费工资的11%补缴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从2001年4月起,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照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单位和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原参加人事部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期间,按照其参保职工各缴费年度缴费工资的11%,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含利息),利息按照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利率计算。未缴纳(含补缴)养老保险费或转移养老保险基金的时间,不得计算缴费年限。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含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转移了养老保险基金的,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从1996年1月起,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工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的其它政策,执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有关规定。
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后,从2002年1月1日起,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照企业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执行(含原办法)。
七、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2001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离退休条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基本养老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其单位原执行的工资制度及离退休制度进行审核,凡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离退休制度的,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内支付的项目,或执行企业职工工资制度及离退休制度的,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内支付的项目,均纳入统筹支付。统筹外的项目,由其单位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