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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移交过程中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问题
  《通知》规定,移交时连同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移交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目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2%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8%缴费。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0%缴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6%缴费,职工个人帐户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用于计发职工退休待遇,个人帐户必须记实,否则会影响职工退休待遇。
  我们意见,移交单位原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最少应按照每个职工缴费工资的11%连同利息,由各级人事部门转移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建立职工个人帐户。
  三、建议
  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对我厅起草的《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进行审议后,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执行或由劳动保障、人事、财政部门联合发文执行。

                            二00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

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

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明确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85号)文件,就我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将原由各级人事部门管理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的养老保险工作,统一交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为落实省政府陕政办发[20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有关移交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人事部门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养老保险工作由人事部门全部移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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