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
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陕劳社字[2001]401号)
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关于明确社会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1]85号)印发后,我厅认真研究制定落实《通知》精神的具体办法,起草了《关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党政部门下属的各类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并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就已参加各级人事部门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如何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主要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了磋商。但由于对有关问题意见不一致,移交工作尚未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审批问题
国务院文件规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可以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也可以执行企业工资制度,具体由单位选择。我省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一般执行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及调整一直由各级人事部门审批。在参加养老保险方面,存在两种情况:一部分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和《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均按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了调整,相对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次数少,幅度小,1999年统一调整后至今再未调整;另一部分在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养老保险时,参加了人事部门负责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这些单位在职职工一般均和机关事业单位同步调整了工资,其退休人员也相应调整了养老金,并由人事部门负责审批到人,调整的次数多,幅度大。
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经人事部门审批不断增加工资,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则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增加养老金,差距很大,这些单位的退休人员意见大,多次上访,矛盾十分突出,一直不能平息。如果这次将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人事部门全部移交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在职职工工资管理等仍由人事部门管理,会造成更多的单位出现上述问题,进一步加大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 我们意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部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实行总额管理,工资制度及调整由单位自主决定,不再由人事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