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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南京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
(宁劳社[2001]111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鼓励和支持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和职业介绍行为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宁政发[2001]12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职业介绍机构是依法成立、为劳动者求职择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用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在其他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需兼办职业介绍服务(或劳务中介)业务的均应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劳动力市场建设应以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为主体,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为依托,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为补充,形成布局合理、方式灵活,讲究效率、管理有序的市场服务体系。
  二、具备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公民可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一)街道、社区居委会可以结合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工作的要求,开办职业介绍机构;
  (二)法人、其他组织、公民结合自身优势,可开办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性职业介绍机构。
  三、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必须先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
  2、有劳动力供需双方进行洽谈的固定场所和微机、电话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必要设施;
  3、有必备的开办资金;
  4、有2名以上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劳动保障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必须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主营或兼营职业介绍业务的中介服务组织(含家政服务、人才信息服务、厨师及保姆等劳务中介),必须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后30天内到市或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符合条件的补办《职业介绍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逾期不申领的应立即停止职业中介活动。
  五、市区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中介业务的,可先向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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