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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
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吉地税所函[2001]5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95号)转发给你们。对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设立的销售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征缴问题按此文件执行。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所属销售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2001年7月30日 国税函[2001]59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长虹集团的核心企业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实行集中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川地税发[2000]028号)和《关于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分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报告》(川地税发[200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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