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执法人员可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
十二条责令其在二日内改正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逾期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当事人被处罚后仍然拒不改正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继续按照上述办法处理,直至改正。
五、价格违法案件的审核和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遵循集体讨论原则。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一般的价格违法案件,可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召集相关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后报价格主管部门领导审阅签发。对重大、复杂、疑难或可能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案件,应当由价格主管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价格违法案件集体讨论的主要内容是:
1、案件的管辖权;
2、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案件事实与证据;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5、案件定性;
6、办案程序;
7、责令退还及行政处罚建议;
8、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七、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采取的一项行政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当事人发出《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责令其在七天(特殊情况为十五天)内予以退还。但符合国家计委计办价检[2000]8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应当不予退还的多收价款按违法所得由价格主管部门按《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没收。
八、价格违法案件经价格主管部门集体讨论并确定给予行政处罚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意见,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一般为五天)内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价格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以备查验。
九、价格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按《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
二十七条至第
三十三条执行。